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鑫利沧胜水暖管件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3民初5672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意库创意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600702241M。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庆,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鑫利沧胜水暖管件经销处。
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鑫利沧胜水暖管件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津市南开区鑫利沧胜水暖管件经销处的经营者退还货款38569元;2、判令天津市南开区鑫利沧胜水暖管件经销处的经营者支付拆卸不合格阀门的费用、安装新阀门的费用14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天津市南开区鑫利沧胜水暖管件经销处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5日,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天津市康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康婷健康事业产业园工程空调安装项目。2016年3月11日,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天津市世纪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阀门,价款874935元。2016年12月28日,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鑫利沧胜水暖管件经销处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阀门,价款82万元。天津市世纪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律胜堂,天津市南开区鑫利沧胜水暖管件经销处的实际经营者也是律胜堂。上述货款已结清,但阀门在使用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故成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南开区鑫利沧胜水暖管件经销处于2019年3月12日已由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处办理注销登记,无法作为适格主体参加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1元,退还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公告费360元,由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柳冠儒
审判员*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戴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