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正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6财保6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意库创意园)A3号楼三层330室。
法定代表人:张光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正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保康中道与咸阳北路交口西北侧正融科技大厦1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闫宝柱,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正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的账户名为天津正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正融科技大厦1、2号楼的XXXXXXXXXXX的账号内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10511919202100××××)在保全金额元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正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的账户名为天津正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正融科技大厦1、2号楼的XXXXXXXXXXX的账号内存款,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穆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