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民初16839号
原告: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意库创意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600702241M。
法定代表人:张光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庆,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告:律胜堂,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受理原告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律胜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羽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蔡常余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戴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