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尚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尚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1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尚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孚德里存车处二楼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芬,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韩福庆,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尚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明伟
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
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长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