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民初9075号之一
原告:**,男,194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天津赢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鑫通旺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翠屏山澜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耀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堂,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鑫通旺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瑞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