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民初2946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蓟州区***机械设备租赁队,经营场所天津市蓟州区东***镇***村。
经营者:***。
被告:天津市鑫通旺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山澜商务中心A座1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蓟州区***机械设备租赁队、天津市鑫通旺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