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鑫通旺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蓟州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民初2946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蓟州区***机械设备租赁队,经营场所天津市蓟州区东***镇***村。 经营者:***。 被告:天津市鑫通旺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山澜商务中心A座1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蓟州区***机械设备租赁队、天津市鑫通旺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