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0107号
原告:***,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原告:***,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追加):天津市鑫通旺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山澜商务中心A座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市鑫通旺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计1241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么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