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2执保246号
申请人:天津市意杰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二号路50号中环公寓22门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12842759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天泰永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传字营工业园区富凯集团办公楼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71454345F。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意杰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金额1810000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天泰永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津岐路西百利商业中心2号楼商业1号、2号二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十六个月,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