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民初14695号
原告:***,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晴,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A座21层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124696Y
法定代表人:毛立臣,总经理。
被告:天津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村东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97261880N
法定代表人:杨瑞,经理。
被告: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西侧栖塘佳苑1-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69873627H
法定代表人:张亮,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