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8132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东马圈村东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天津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