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6325号
原告:天津运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企业总部园区御海西苑16-1-4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东马圈村东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运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运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