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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小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2执8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2民初88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31556元、逾期利息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106元。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登记立案。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关联案件等财产线索的调查,本案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19140.85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津南区××镇××路××道××广场××号楼××号房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待后续另一案件申请执行后一并处置,本案先就此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猛 审判员  董世龙 审判员  蒋金伟
书记员  徐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