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1民初7079号之一 原告: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48号银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胜华公司)与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永丰胜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7010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46019.58元;3.请求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请求依法判令保全费、担保费及执行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中达建设公司与原告永丰胜华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签订了天津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发中心7、8、9、10号楼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协议书,结算价款3160108元;被告尚有270108元未支付给原告。合同专用条款21.2约定,保修期满二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保修金无息返还,保修期自本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工程于2016年7月25日经天津市西青区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由于被告的违约,被告应支付拖欠原告剩余工程款270108元的利息,原告主张从2018年7月26日起支付利息,按当年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暂计至2022年6月26日,共计47个月)。综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达建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22年6月2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驰、广州市高适建材有限公司、开平市****昇脚手架厂对中达建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担任中达建设公司管理人。2022年8月19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交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驰、广州市高适建材有限公司、开平市****昇脚手架厂以被申请人中达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分别于2021年2月1日、4月19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中达建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2年6月2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2破申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受理申请人**驰、广州市高适建材有限公司、开平市****昇脚手架厂对被申请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2022年8月19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2破1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中达建设公司住所地和大部分财产均在象山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破产财产的处置,减少司法成本,宜将本案移交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裁定本案交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永丰胜华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22年8月5日,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故永丰胜华公司应当通过向中达建设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方式主张权利,永丰胜华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上述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1元(已减半),退还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一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 第二十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