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优派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704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48号银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市优派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水景花都12-S23号(集中办公区2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优派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津0113民初7049号民事裁定,冻结天津市优派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津市优派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市优派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