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6财保42号
申请人:天津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晓园西路5号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36165288。
法定代表人:刘建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汝堂,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锦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望谟县锦湖华庭小区2-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6975003380。
法定代表人:莫春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2000000.00元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锦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不足额部分查封被申请人名下1、坐落于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天主教堂旁(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为:黔(2020)望谟县不动产权第××号);2、坐落于望谟县布依枫林小城4-3、4、5号(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为:黔(2021)望谟县不动产权第××号);3、坐落于望谟县布依枫林小城4-3、4、5号(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为:黔(2021)望谟县不动产权第××号);4、坐落于望谟县布依枫林小城4-3、4、5号(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为:黔(2021)望谟县不动产权第××号);5、坐落于望谟县布依枫林小城4-3、4、5号(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为:黔(2021)望谟县不动产权第××号);6、坐落于望谟县布依枫林小城4-3、4、5号(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为:黔(2021)望谟县不动产权第××号);7、坐落于望谟县布依枫林小城4-3、4、5号(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为:黔(2021)望谟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土地和房屋。申请人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购买保险对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2152010000001912),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裁判、调解或决定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如申请人的申请错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应当赔偿被申请人贵州锦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22000000.00元为限,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锦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足额部分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不动产和房屋7处:【1、坐落: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天主教堂旁;不动产权证号:黔(2020)望谟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6426.62㎡;登记状态:权属;权属状态:现势;2、坐落:望谟县布依枫林小城4-3、4、5号;不动产权证号:黔(2021)望谟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4340㎡;登记状态:权属;权属状态:现势;3、坐落:望谟县布依枫林小城4-3、4、5号;不动产权证号:黔(2021)望谟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2896.18㎡;登记状态:权属;权属状态:现势;4、坐落:望谟县布依枫林小城4-3、4、5号;不动产权证号:黔(2021)望谟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5693㎡;登记状态:权属;权属状态:现势;5、坐落:望谟县布依枫林小城4-3、4、5号;不动产权证号:黔(2021)望谟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4151㎡;登记状态:权属;权属状态:现势;6、坐落:望谟县布依枫林小城4-3、4、5号;不动产权证号:黔(2021)望谟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3125㎡;登记状态:权属;权属状态:现势;7、坐落:望谟县布依枫林小城4-3、4、5号;不动产权证号:黔(2021)望谟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2651.44㎡;登记状态:权属;权属状态:现势】。以上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贵州锦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天津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勇
书 记 员 王忆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