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5882号
原告: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区聚兴道9号。
法定代表人:么晓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宝征,天津朗通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豪威大厦B座3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兵,经理。
原告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