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瑞泽津滨(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5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豪威大厦B座3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兵,经理。
被执行人:瑞泽津滨(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建湖里4-2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泽津滨(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询后,于2022年3月1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冻结期限为一年。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晗英
审判员  李金一
审判员  刘鹏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