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强联钢结构有限公司、天津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8民初9038号 原告:天津市强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天宇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西路5号3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天津市强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联公司)与被告天津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强联公司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对中铁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强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中铁公司立即向强联公司支付工程款约8936077.1673元(暂计数额,具体以双方结算结果或鉴定结论为准);2.依法判令中铁公司立即向强联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936077.1673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9月6日止为124906.5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中铁公司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强联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依法判令中铁公司立即向强联公司支付工程款6437153.49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中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强联公司与中铁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签订《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强联公司承包天津海吉星智能供应链中心二期项目钢结构工程。合同签订后,强联公司按照约定及中铁公司要求进行了案涉工程的施工。双方于2022年4月23日完成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但中铁公司未出具相关验收证明资料,至今未与强联公司进行工程结算,更未支付相关工程价款。故强联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中铁公司辩称,强联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的。第一、强联公司在起诉前未向中铁公司申报过完整的结算资料,强联公司是2022年6月13日第一次向中铁公司商务部负责人***报送有关供应链二期钢结构工程的工程量,但是由于报送的资料不符合结算资料要求,并且未体现出完整的申报总金额及其他增项的金额,因此中铁公司当即给了回复,要求强联公司将结算资料整理完成后再次向中铁公司进行申报。第二、强联公司未及时履行完毕合同内的相关义务。按照合同第1.3条约定,工程虽然于2022年4月23日完成了竣工验收,但是强联公司一直到2022年8月份仍然没有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资料移交义务,且中铁公司多次催促强联公司完成资料移交,2022年8月5日中铁公司再次下发了联系函,经催告后强联公司于2022年8月完成了合同内的资料移交工作。第三、中铁公司在过程中曾多次催报结算资料,中铁公司在8月23日以微信的形式联系强联公司尽快进行结算资料的申报,但是强联公司一直没有提供过任何的反馈资料,中铁公司一直到2022年9月26日收到法院传票才得知已经被强联公司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但是一直截至9月26日,强联公司是没有提供过任何有关结算申报的资料的,并且截至9月26日,中铁公司也未曾得知强联公司诉求的结算申报总额到底是多少。之后中铁公司分别于2022年10月9日、10月11日、10月13日、10月17日、10月18日、10月25日多次在微信中进行结算催告,强联公司一再拖延,强联公司是在2022年10月25日才上报了最终的结算申报资料,但是双方就结算金额至今未达成一致。中铁公司在收到强联公司的结算申报明细后,积极与强联公司沟通其中的争议部分,并且多次明确表态会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的约定进行结算金额审定,但是强联公司却以实际的投标价格亏损为由,拒绝按照事前约定的公式进行调差,并且强联公司所提报的结算资料中有关钢材材料调差这一项与原合同约定极其不符,所以导致中铁公司一直未能与强联公司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根据合同的约定,工程施工完毕后,中铁公司付到结算额的90%,合同内容全部完成,同时项目最终竣工验收通过,同时双方办理完合同结算的情况下,支付工程结算额的7%,由于双方没有完成结算,所以中铁公司最多支付到合同额的90%。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21年6月28日,强联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天津海吉星智能供应链中心二期项目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强联公司进行涉诉工程的施工,工程名称为天津海吉星智能供应链中心二期项目总包工程,合同采用单价承包方式,价款暂定为32782824.6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在合同内容全部完成、项目最终竣工验收通过、双方办理完合同结算,支付单体仓库钢结构工程结算额的7%,2年质保期满,备齐相关资料,支付单体仓库钢结构工程结算额的3%。涉诉工程于2022年4月23日通过竣工验收,中铁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30977572.01元。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强联公司主张涉诉工程造价为37414725.2元,中铁公司对此不认可,表示涉诉工程造价为37082306.34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双方未完成结算,强联公司要求中铁公司支付工程款,强联公司应当对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现双方未完成结算,强联公司对工程造价亦未申请鉴定,因此强联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涉诉工程的造价金额以中铁公司认可为准,即涉诉工程总造价为37082306.34元。 本院认为,强联公司进行工程施工,现起诉要求中铁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强联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了合同,强联公司施工完毕后,中铁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强联公司支付工程款。中铁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双方未完成结算,因此现在应当付款至合同额的90%,强联公司对此不认可。按照合同约定,10%的工程款支付条件为:合同内容全部完成、项目最终竣工验收通过、双方办理完合同结算,支付单体仓库钢结构工程结算额的7%,2年质保期满,备齐相关资料,支付单体仓库钢结构工程结算额的3%。强联公司起诉前,双方虽未完成结算,因强联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未申请鉴定,因此涉诉工程造价按照中铁公司认可的为准,视为双方完成了结算,故7%的工程款付款条件已经届满。因涉诉工程于2022年4月23日通过竣工验收,至今两年的质保期尚未届满,故3%的工程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中铁公司可暂不向强联公司支付3%的工程款。综上,中铁公司应当向强联公司付款至结算额的97%,即35969837.15元,现中铁公司已经向强联公司支付工程款30977572.01元,对于欠付的工程款4992265.14元中铁公司应当支付给强联公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天津市强联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92265.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60元,由天津市强联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2763元,由天津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097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市强联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122元,由天津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