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炅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495号
申请人:廊坊市炅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19号金属大夏1层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308228941T。
法定代表人:晋小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春华,河北律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祖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320124838E。
负责人:辛通。
被申请人: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角门14号楼商业金融用地3#酒店14层17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719692744。
法定代表人:姜梅敏。
申请人廊坊市炅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廊坊市炅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甄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