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19674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内蒙古瀛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角门14号楼商业金融用地3#酒店14层1727。
法定代表人:姜梅敏,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翔消防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翔消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因需要投标南光·碧桂园项目二期C07地块消防工程,因没有相关资质,后经人介绍找到被告,经双方协商,约定由被告代为投标。2018年1月,被告向原告送达了《投标保证金汇款须知》,告知原告投标需交纳10万元投标保证金,原告收到通知后依约汇入了10万元投标保证金,被告即开始操作投标事宜,但最终未能中标,被告在招标方向其退还投标保证金后至今未向原告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中翔消防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主张该公司借用被告的资质投标碧桂园项目,该公司向被告指定的账户转账10万元由被告代为支付投标保证金,现投标未成功,招标方已将投标保证金返还至被告账户内,但被告至今未将该笔投标保证金退还给该公司。为此提交以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工作人员与微信号为×××的微信聊天记录,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6月12日微信号为×××发送命名为“杜微合同.pdf”的文件;2019年7月15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命名为“碧桂园投标需要资料.docx”的文件,微信号为×××发送命名为“投标资质(7).pdf”“中翔17年审计报告.pdf”等文件;2019年7月16日,该公司工作人员语音称“那个我这边有个投标保证金,需要从咱们总公司往出发一下10万块钱,我给您打在这个账号上吗?一会儿我给您把需要发的那个账号和那个开户名我都给您发过去,您帮我交一下投标保证金”,微信号为×××回复“不是这个账号”“我从对公的给你汇出去,但是你不能给我打公户上,到时候退回来时候很麻烦”并发送《投标保证金汇款须知》图片一张;2019年7月16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发询问“杜主任,那个10万块钱的保证金那个您收到了吧”,微信号为×××回复称“收到了,明天汇”;2019年7月26日,该公司员工询问“你好,我想问一下,就是前两天投的那个标投标保证金退回来了吗?那个啥退回来的话您跟我说一声”,微信号为×××回复称“没有”;2019年8月2日,该公司员工发微信称“在不,我给您发个文件给我盖个章,投标保证金返还申请书”,微信号为×××回复称“好”;2019年9月4日,该公司员工询问“杜主任你好,我想问一下咱们那个投标保证金退过来了,就10万元那个”,微信号为×××回复称“退了”“你把账号发过来吧,好吧,把账号赶紧发过来,我今天给你写单子,但是得领导审批啊”;2019年9月6日微信号为×××回复称“要下周一,昨天写的单子,都还没签字呢”;2019年9月12日微信号为×××回复称“财务退回来了,浙江分公司没有交款,不给批,我需要和领导沟通”,该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我想问一下,咱们浙江分公司需要交什么款呢?交多少钱啊”,微信号为×××回复称“你可以问问叶总,他知道的”,该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杜主任,我们是叶总介绍的,并不是和叶总是一起的,我们是和总公司合作的,请尽快给我们解决一下吧”。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查询微信号×××的实名认证信息。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复函,微信号×××实名认证信息为“姓名杜微”,证件号与中翔消防公司委托代为领取传票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号一致。
2.《投标保证金汇款须知》,该图片载明“投标保证金汇款须知1、如需汇出投标保证金,需提前一天告知公司,当天汇入保证金,一律第二日办理汇出。2、按规定填写付款申请单,写清付款备注信息,公司一律按照申请单内容付款。3、接收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户名:郑忠华卡号:×××开户行:广发银行五棵松支行。4、投标保证金汇出单笔手续费为50元/项,请随投标保证金一起汇入。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月”,该图片上显示中翔消防公司印章。
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显示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户名为郑忠华的×××的账户内转账10万元。
4.《结算业务申请书》,无锡金银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兹证明中翔消防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投标南光·碧桂园项目二期C07地块消防工程,后竞标失败。我公司已于2019年8月30日将其投标保证金10万元全数退回至其建设银行账户(账号:×××)内。因结算业务申请书需留档,不能提供原件,特此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依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员指定的账户支付了投标保证金10万元,但因招标未成功,被告已收到退还的10万元投标保证金,被告应将该笔款项退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退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8元,由原告***负担128元(已交纳);由被告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