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3232号
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昌东工业区三期C-27地块2#厂房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7864519。
法定代表人:范明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锋,江西瀛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住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303号B栋2单元602室(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4329539XF。
负责人:李斌。
被告: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角门14号楼商业金融用地3#酒店14层17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719692744。
法定代表人:姜梅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高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志琪
书 记 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