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绵竹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民初1712号
原告:***,女,1968年3月20日,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文斌,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博,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竹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746902932E,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江苏工业园区苏州大道5号。
诉讼代表人:杨青华,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星帆,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建民,男,1963年7月21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第三人:李家全,男,1968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
第三人: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角门14号楼商业金融用地3#酒店14层17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719692744。
法定代表人:姜梅敏。
原告***诉被告绵竹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建民、李家全、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1.00元,减半收取计74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高丽
人民陪审员  李伦清
人民陪审员  王东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马 宇
书 记 员  王滨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