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兴正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正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14333号
原告:**正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兴华,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滴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0)京0105民初14331号原告***与被告**正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系双方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互相起诉的案件,两案依法应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京0105民初1433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于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