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旗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旗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979号6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青岛***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9号琴岛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苏州旗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青岛***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14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旗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交纳上诉费,在收到本院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仍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旗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齐 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