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4291号
申请人:***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道18号520-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8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哈尔滨银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元江路6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银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银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银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