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兴正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银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4291号 申请人:***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道18号520-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8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哈尔滨银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元江路6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银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银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银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