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5民初1068号
原告:***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道18号52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