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兴正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5民初1068号 原告:***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道18号52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