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061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与被告***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