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559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道18号520-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陶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