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559号
申请人:***,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申请人:***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道18号520-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陶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