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云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云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04执22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甲马营乡徐庄村357号。
被执行人:哈尔滨云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振兴村3委4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云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哈尔滨云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云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云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