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云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云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104民初1420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哈尔滨云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振兴村3委4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云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美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云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家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云美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款共计23940元。事实和理由:***于2018年06月12日经朋友介绍到云美公司处工作,从事排风排烟管道安装。云美公司未与潘家怀签订劳动合同,未给***缴纳社会保险,约定日工资220元,按月支付,但在工资实际发放中从未足额给付,属于预支工资。截止至2019年1月8日,云美公司拖欠***工资共计25420元。潘家怀经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家怀多次找寻云美公司讨还欠付的工资款,但云美公司故意不见潘家怀,推脱债务,故诉至人民法院。
云美公司未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云美公司未提交证据,对潘家怀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出示的证据一、哈外劳人仲不字[2019]第7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哈外劳人仲不字[2019]第76号送达回证、2019年1月9日仲裁申请书,证据二、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据二、***出勤证明,因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18年6月12日到云美公司工作,从事安装工工作,约定日工资200元,***共计工作211日,云美公司支付了部分工资,截止法庭辩论终结时云美公司尚欠23940元未给付。
另查明,***于2019年1月16日向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当日出具哈外劳人仲不字[2019]第7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及时、足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作为劳动者在云美公司处工作,云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劳动者发放工作,现***要求云美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云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潘家怀工资款239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付),减半收取计5元,由哈尔滨云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哈尔滨云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潘家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