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181民初1666号
原告:***,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黑龙江省中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MA192JXMXJ,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何家沟河梁街河鼓街富力江湾新城公建区T2栋11层1103室。
负责人:***,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中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762734334X,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友谊嘉苑小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1968年出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三看守所。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中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业分公司、黑龙江省中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