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珲春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4民初919号
原告:吉林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2-21#154号。
法定代表人:池正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吉林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合作区21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世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秋,职员。
第三人:珲春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珲春合作区21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世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秋,职员。
原告吉林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珲春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珲春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吉林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收取33558元,应退回给吉林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3508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吉林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全 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姜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