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省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正阳广场以南春城街道办事处二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主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2-21#1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自主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上诉人**省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旻泰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1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1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省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元返还**省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胶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