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省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省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正阳广场以南春城街道办事处二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主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2-21#1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自主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上诉人**省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旻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旻泰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1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1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省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元返还**省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胶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