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8诉前调确138号
申请人:辽宁大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银元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715767694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德州晟鹏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振华街东首日新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NWBD6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关于辽宁大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德州晟鹏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辽宁大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德州晟鹏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3月11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辽宁大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德州晟鹏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
二、德州晟鹏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退还辽宁大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
三、双方当事人保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德州晟鹏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出现违约,德州晟鹏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同意辽宁大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武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双方当事人将本案的证据已全部提交且没有其他新的证据;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辽宁大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德州晟鹏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