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4民初743号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海威豪达五金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218-2号1-8-1。
被告:辽宁大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银元街14号。
第三人:肇东市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五南街二委八组02幢3号5层。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海威豪达五金建材经销部起诉被告辽宁大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票据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经被告申请,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追加肇东市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本案再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便于涉恒大集团及关联公司案件的集中处理及相关诉讼信息的统一管理,因本案第三人肇东市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为涉案票据纠纷的出票人,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