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337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隆顺华达物资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营城子路83号。
被执行人:辽宁大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银元街1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隆顺华达物资经销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大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21)辽0104民初13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隆顺华达物资经销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立案审查期间已与申请人私下达成一致,申请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1393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振昊
审判员 马纯光
审判员 王剑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倚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