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辽宁大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营口正信博汇物资经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辖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大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银元街14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正信博汇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铁岭村万滕大酒店603。
法定代表人:杜贫,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辽宁大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营口正信博汇物资经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18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辽宁大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追加本案第三人并将本案移送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不将案件移送,硬性审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最高院再次强调“同案同判”。与本案类似的票据纠纷案件,此前已经有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并移送,如上海市奉贤区法院、闵行区法院等。也有依被告申请后追加第三人并移送的裁定文书,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的(2022)辽0104民初744号民事裁定书,同一个法院对同一类型案件作出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定,明显违背了最高院“同案同判”的要求。第三,本案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管辖异议申请时,已经将上述法院裁定全部提交,但是一审法官对这些材料完全无视,拒绝追加第三人并拒绝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官明显是要强行审理本案。上诉人严重怀疑他的公正性,因此更有必要将本案移送。
被上诉人营口正信博汇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亦即一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沈阳市大东区银元街14号,故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出票人、承兑人为沈阳恒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问题,因票据具有无因性,出票人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故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致鹤
审判员  赵梦辉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