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4713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辽宁大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银元街**。
法定代表人:王颖。
原告***与被告**、辽宁大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栾兰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