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天灵涂料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3614号
申请人:无锡市天灵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龙渚村。
法定代表人:朱祥荣,无锡市天灵涂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勤、戴汉川,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前哨路55号202(H)室。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市天灵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天灵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无锡市天灵涂料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天灵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锡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玉文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