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吴江市桃源镇某某宏彩钢板组合房厂、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9373号之二
申请人:吴江市桃源镇***宏彩钢板组合房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村。
责任人:朱大权。
委托代理人:沈卫,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英婕,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前哨路55号202(H)室。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
原告吴江市桃源镇***宏彩钢板组合房厂与被告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100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期,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吴江市桃源镇***宏彩钢板组合房厂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2月1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2、2021年12月10日、2021年12月13日,本院分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沪B×××××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1月19日至2024年1月18日止,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不予处置;若需对以上车辆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2021年12月10日,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2年3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152220.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2183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生效法律文书、财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1004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 伟
审判员 沈 平
审判员 朱应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