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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10290号之一
原告:绍兴市洁达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中兴大道187号综合楼5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钱建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龙,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汇,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前哨路55号202(H)室。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洁达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洁达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875元,财产保全费4670元,合计10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傅莹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董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