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9735号
原告:湖州*****字牌店,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章计村9幢104室。
经营者:包连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前哨路55号202(H)室。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
原告湖州*****字牌店与被告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湖州XX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字牌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