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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虞山镇金丰机电商行、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4584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虞山镇金丰机电商行,住所地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新区3幢3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NCWE8W。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第三人: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皮冻新区前哨路55号202(H)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94341182。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 原告常熟市虞山镇金丰机电商行与被告***、***、第三人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案件诉讼费462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熟市虞山镇金丰机电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