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02执1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虞建中,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该××董事长。
原告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202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1、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前向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46526.81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711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缴,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前直接给付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现因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过程中,提取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原无锡市崇安区城市建设管理中心工程款100万元及本案执行费3000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数额为53636.81万元及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垫付的执行费9936元;经查询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银行、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无锡市崇安人民法院(2016)苏0202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尤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苏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