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深国际综合物流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20415号
原告: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丁武。
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季。
被告:沈阳深国际综合物流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孙法山。
原告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深国际综合物流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缴纳诉讼费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佳
人民陪审员  胡玉杰
人民陪审员  常红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