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2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东路27号3-01.3-02。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士旦。
被执行人:上海金开利集团抚顺金色地下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0051754179Q,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武功街20号新世纪嘉园10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吴存娒。
本院在执行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海金开利集团抚顺金色地下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向申请人了解财产线索的同时,通过网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四处房屋,申请人表示暂不用处置该四处房屋。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宇
执行员 金晓蕊
执行员 王立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