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与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12272号 原告:**,女,1977年6月1日出生,回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邓淑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皇姑区。 第三人: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蓝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91元,减半收取5,04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