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12272号
原告:**,女,1977年6月1日出生,回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邓淑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皇姑区。
第三人: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蓝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91元,减半收取5,04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