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清海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世纪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2民初7776号
原告:宁波华清海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0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纪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XXXXXXXXX。
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世纪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6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清海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世纪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世纪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华清海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