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502民初1640号
原告:防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建设北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纪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致和街越山西路32号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防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世纪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防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防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574元,由原告防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